(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2、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改,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 会计人员需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http://tianning.cpa.js.cn/fuwu/78040.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